第一代人权:个人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

"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表意见的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权利等等。显然,第一代人权是与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人权观念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严复所谓"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而人权又需要从民主制度得到承认和保障。

第二代人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集体权利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闲暇和娱乐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剥削和压迫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尤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并保证人们真正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平等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服务和机会。《世界人权宣言》首先在国际层面将这一类人权包含在人权概念中,此后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类人权。这一代权利又被称为"积极权利",即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它们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

第三代人权:指以发展权为代表的人权
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提法, 这些权利从国内保护扩展到国际保护, 要求在维持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 因此被称为" 第三代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