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它无论是作为一项应有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义和基础。它是作为整个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同时,它的性质又决定了环境法的性质和特征,可以说环境法就是围绕环境权保护而展开的。但是,在研究我国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时,却明显发现存在对环境权的忽视。
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立法的现状,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是可以肯定的,但它仅仅作为应有权利还不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使环境权法律化,使其能充分发挥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公民环境保护积极性的作用。否则,没有公民的支持与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将是管不胜管,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