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权的提出

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

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环境权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现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一些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

二、环境权的涵义

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

传统法律的特点:

1、传统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理论及制度不利于环境保护。

2、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

3、传统的侵权理论围绕所有权和人格权的保护了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原则难以适用对环境的保护。

尽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差甚远:

首先环境保护要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为终极目标;

其次环境保护要以整个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包括保护环境的优美和舒适;

再次环境保护要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要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是难以补救甚至无可逆转的。

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产生的环境保护制度才有利于保护环境,全面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当然,传统的民法理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环境保护的观念,并在不改变其自身属性的前提下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可以将这一权利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

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

三、环境权的性质

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其次,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第三,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1、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

2、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

3、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4、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