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一、环境权
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2)环境状况知情权。
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3)环境侵害请求权。
实际上,也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作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分类,按照这种分类,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民法权利、诉讼法权利等。
二、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和性质
根据环境权主体的不同,可将环境权分为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等。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公民环境权。
根据环境权主体的不同,可将环境权分为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等。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公民环境权。
我国环境法学界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公民环境权是法律上的权利。从现代法制国家的若干特征来看,各国均以宪法或者法律的形式表明对公民环境权的确认,而且按照权利法定原则,为了确保国民在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将公民环境权设定为一项法律权利也是可能的。
2、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
3、公民环境权的对象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也包括整体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舒适优美等。
4、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日本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等。
5、公民的环境权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6、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权利。
三、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
1、 日照权。人口膨胀,高楼林立,日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能源危机的冲击使人们转而寻找新能源,而作为再生能源的太阳能开始被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日照的重要性愈加突出而被法律承认。
2、通风权。
3、安宁权。确保公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和宁静。
4、清洁空气权。目的是为了使居民不受危险空气的侵害。
5、清洁水权。水污染急剧上升,足以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危害。
6、风景权。 公园、风景胜地、人文遗迹等具有为人们在生理上、精神上提供利益的效能人们通过对其的观赏而达到生理和精神上的满足。
四、土地资源权
(一) 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它区别于其他物权和债券的特征如下:
(1) 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
(2) 土地所有权的单一性,又称独立性。按照自己意愿,不依赖于别人的许诺。
(3) 土地所有权的法定有限性。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
2、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土地的权利,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3、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劳动群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对不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特别设定的一种土地权。
(2)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物权,它即具有派生性,又具有独立性。
(3)土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