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建立环境监管新机制

2012年05月28日 21:49 [来源] 嘉兴日报(平湖版)  

市环保局创新工作模式,对重点企业实行定员监管责任制。这是我市环境监管的一项创新性举措,是网格化管理的深化,旨在建立"风险共防、责任共担"机制。

通过对全市国控、省控企业(包括水、气)、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以及环境信访多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市环保局确定了今年首批定员监管的对象,落实了以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为监管主体的定员监管人员。监管过程中实行每年轮岗制,并要求各监管人员对负责监管的企业做到"五个清楚":

一是清楚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以及产能等。二是清楚企业建设项目情况。包括企业环评报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三是清楚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包括水、气、声、固(危)废等污染因子的产生环节和产生量;污染物治理工艺和环保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四是清楚企业应急能力建设情况。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建设(池、管)、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开展等。五是清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等。

同时,为保证定员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市环保局还建立了五项工作制度:

一为现场监察制度。现场监察频次原则上要求每周不少于一次,注重夜间和休假时间的突击检查。二为定期分析制度。监管人员须定期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分析,高危企业每月一次,一般企业每季度一次,同时将分析情况反馈给企业和所在镇(街道),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三为违规严查制度。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对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按照常规监察程序执法,对情节较轻的下发现场监察单,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较重的予以立案查处。四为信息报送制度。监管人员须随时向分管领导报送监察情况,并可根据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的紧要性,逐级向上报送信息。五为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人对制度不执行、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管人员,追究其责任。

通过实行重点企业定员监管责任制,既明确了定点监管员是环境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又进一步加强了对污染企业的监管,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加强了环境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