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指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资源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是某类或某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总和。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相同,它具有以下特征:1.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具有具体性、可操作性。

2.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系统性、规律性。

3.环境法律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程序性。

(二)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分类

1.从制度的调控与保护对象,可分为综合性的环境资源制度、污染防治制度、自然资源利用保护制度、自然保护与自然灾害防治制度等。

2.从制度的主要手段的性质,可分为经济性的制度、技术性的制度、行政性的制度和社会性的制度。

3.从制度的功能,可分为基础性的制度、预防性的制度、治理性的制度和补救、补偿性制度。

(三)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的发展

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是多年环境法制实践和理论探索的产物从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看,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中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随着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与进步,环境基本制度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一)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的概念

环境资源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各地区的环境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活动的目标和行动进行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行为,

(二)环境资源规划发展过程

在传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引进环境规划主要是考虑:

第一,扩大发展的范围。在经济指标之外,增加了环境质量指标,就是既要求经济效益,又要求环境效益。发展不仅要创造丰盛的物质财富,而且要维护和创造一个适于人类生存的良好环境。

第二,健全发展的基础。就是要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关系。做到瞻前顾后,统筹兼顾。

(三)环境资源规划的基本特征

1、整体性

2、综合性

3、区域性

4、动态性

5、信息密集

6、政策性强

(四)环境资源规划的分类和内容

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

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第三,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每一类还可以按范围、行业或专业再细划成子项规划。

污染控制规划是针对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编制的,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

国民经济整体规划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应地安排环境规划。这种环境规划是遵照有计划、按比例的原则,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随着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国土利用规划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租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国家的经济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环境规划的作用

环境规划是21世纪以来国内外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并逐步形成一门科学,具有综合性、区域性、长期性、政策性等特点。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和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主要表现在:

①环境规划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②是体现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的最重要的、最高层次的手段;

③是各国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

④为各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流域)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六)我国环境规划发展趋势

针对目前环境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的环境规划应该朝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1、 建立新的环境规划体系

2、 加强环境规划理论研究

3、 加强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的结合

4、 完善环境规划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