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深度解读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2012-9-4 13:40:36 来源:法制网 http://www.law-lib.com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一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草并提请审议。《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草案有关内容,采访了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
汪光焘介绍,在制度设置上,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立足法律条款已经有规定的、或者环境保护法规定合适的制度,力求解决一些公众关注、又是急需的、共性的重点问题。
第一,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多年来,各部门各自建设监测站点、监测标准不一致、监测数据不一致、监测结果难以共享等问题突出,结果是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对社会有负面影响。修正案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统一监测方法、统一监测设备的标准。立法机关没有采纳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意见,因为统一法律制度比统一行政权力更重要。
第二,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的概念,包括了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是大环境的概念。为了改变环境规划里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对立的局面,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保护规划一定要把生态问题和环境污染防治问题结合起来,同时与其他土地、城乡等规划相衔接。
第三,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做了衔接性规定,并将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保护的其他制度和相关工作进行了衔接。对于"政策环评"问题,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时就有不同意见,如果要解决,可以放在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解决,在环境保护法中会造成新的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第四,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近十年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一批跨地区或跨流域规划,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协力合作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和相应责任作出决定,明确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相应责任作出决定。
第五,补充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关于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并明确了区域限批的法律地位。
第六、规定了排污申报和收费制度。由于牵涉到环境税改革问题,草案采取的是承认现状、留有余地的方法。规定了"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里的"费用"可以是费,也可以是税,为国家未来的环境税改革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