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案例
案情简介:
某贸易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9 月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主要是染料和助剂的批发和零售。 该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经济利润, 在没有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和向环保部门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 由单纯的销售转变为私下从事染料和 助剂的生产,然后在自行销售。自 1999 年 12 月以来,该贸易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将清 洗装料桶、机器设备、车间地面的废水直接向附近的河道排放,造成河水污染。 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并对车间的直接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区环保局经过调查, 认为该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污染治理 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 擅自生产染料和助剂, 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 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 25000 元罚款。
案件评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 一般在企业成立前,并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是,如果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 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性活动,该企业不仅应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 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不得擅自从事生 产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