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资源许可制度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环境资源许可是指国家有关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项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活动的行为。

目前我国已广泛采用许可证制度,于1987年开始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二、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资源权益,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

2、有利于保障和监督环境资源行政机关有效实施

3、有利于调动环境资源管理相对人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促使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减少排污。

4、有利于群众参与环境资源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资源的活动的监督。

二、环境资源许可制度的内容

行政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监督检查和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环境资源行政许可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某些特殊和具体规定外,其内容与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

(一)一般要求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4)期限。

(5)听证。

(6)监督检查。

(7)处理。

二、行政许可的制度检视与变革路向

环境许可是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许可,且政府部门掌握自由裁量权,为防止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害,必须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和规范。现代行政法治认为,限制自由裁量权主要不是依靠实体法,而是行政程序。因此,在该制度设计中,程序设计更为关键。近年来,学者提出了生态补偿附款许可,生态补偿附款许可的程序设计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来建立:

1. 建设者项目评价与送审

2. 政府部门评价文件公示

3.成立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和审核委员会

4.生态补偿方案磋商

5.生态补偿附款许可决定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