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审理环境行政诉讼第一案
养猪户就海口市政府拆除养猪场索赔70万

发表时间:2011-09-02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中国环境报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自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来自海南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媒体记者等30多人应邀旁听。

环保庭庭长曲永生表示:"这是海南省高院自今年7月1日正式受理环境案件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涉及固体废物排放等环境问题,因审理结果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我们有信心做好这起案件的审判工作。

在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于2010年6月13日做出《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吕某在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要求吕某自行组织关闭并拆除所属的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搬离。

上诉人吕某认为,养猪场自2006年建成以来,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达到"零"排放标准,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政府做出的《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此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补办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吕某的养猪场既没有工商部门的经营许可,也没有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属于违法经营;且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源存在污染隐患,关闭或拆除是不容置疑的。"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海口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而吕某的养猪场正好位于海口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中国环境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