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依照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的关系来理解: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概念

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

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3、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三、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究原则及实现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人的过错。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实现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落实,其核心或者关键问题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得到了依法追究。

我们认为要切实保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实现,除了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坚定不移走依法治国道路,培育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法律意识,为环境行政执法构建良好的执法环境之外,重点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中央立法主体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供给科学、合理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高质量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资源,克服现行立法中不利于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诸如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失、虚位、含混不清等问题。

二是不断稳妥的推进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各类体制改革,建立环境行政综合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政绩考评制度,逐步消除影响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有效实现的体制性障碍,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实现创造良好的体制基础与政治基础。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公众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检举、揭发、控告的有效反应、处理机制,尽速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四是在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问责制,建立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或者事件行政责任倒查制度的同时,建立有效防控环境行政责任追究主体在追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方面不作为、不依法作为问题的法律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环境行政主体与相关行政主体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协同、配合机制和制度,以防控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配合不利的情况,保障既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

六是强化环境行政能力建设,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有效实现提供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