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嘉园小区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


1.案情介绍:

位于海淀区五道口的华清嘉园小区由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至2002年8月,一二三期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开发商在2000年楼盘预售的楼书上宣传该小区的"绿化率高达41%"。业主张先生入住之后,发现原本小区规划中的绿地上凭空建起一幢六层板楼,即绿地变成楼房后小区的绿化面积减少了。根据1990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均两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为此,张先生把华清嘉园的开发商告上法庭,但开发商出示了北京规划委对该小区的绿地指标,坚称小区绿化面积符合规划要求。张先生在没有办法拿出权威实测数据的情况下,通过代理律师陈岳琴找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要求出具华清嘉园的绿地面积检测报告,但遭到拒绝。

于是,2004年5月,张帆、陈岳琴夫妻又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告上了法庭,请求测量小区绿地面积。法庭上,市规委拿出《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称,工程规划验收的确是他们的职责,但是在绿地这一块,他们只负责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验收,并不管测量工作,也从未出具过绿地率的证明文件。这项工作应该由北京市园林局负责。 陈岳琴转而找到市园林局,要求出具绿地验收报告,但园林局没有答复。无奈之下,2005年6月,他们又将北京市园林局告上了法庭。

2005年6月17日,陈岳琴律师与北京市园林局就华清嘉园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行政诉讼一案,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陈岳琴律师当天从西城区法院撤回行政诉状,被告北京市园林局于2005年7月10日前完成对华清嘉园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盖有公章的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应本着专业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地测绘并出具此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现场测绘时,邀请原告到现场见证。

2005年7月7日,北京市园林局如约履行承诺,对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绿地验收证明》:华清嘉园小区的实际绿地率仅有16.3%。从2002年到2005年,经过三年时间,张先生总算拿到了状告开发商侵占绿地的权威证据。这个案件虽然在北京,但是搞的红很轰轰烈烈,我认为它有很重要意义。公益诉讼必须是从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
2.案例评析

有关媒体和部分专家认为,此案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开创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具有可与美国1960年代的Storm King Law Case 相媲美的里程碑价值。

该案被美国法律专家和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是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奠基之作,因为它为环保组织开启了一扇门,即确立了通过诉讼保护美学和其他非经济利益的司法审判标准。这一案例开创了律师和非政府组织利用诉讼来推动环境保护的新时代,并且直接促成了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The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NRDC)和环境保护基金(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的成立。

现将该案件简略分析如下:

第一,该案具有明显的公益价值。从该案件完成后的结果和最终社会效益看,该案具有重要的公益价值。

(1)该案使得北京市3000多个商品房小区的绿地问题进入政府监管视野,100个小区的实际绿地将被检查验收。对于不达标的工程,有望在政府监管督促下恢复绿地。今后的商品房小区竣工验收时将增加绿地验收项目,也就是说政府规划许可的小区30%绿地率的底线不再是一纸空文,而能够实实在在地出现在小区居民的生活中,让业主真实地享受绿地带给他们的生活品质和环保价值。

(2)该案促成了政府对商品房小区绿地监管职能的到位,履行法定职责不再是一句大白话,而成为政府养成依法行政习惯的必修课程。

(3)该案促使政府走下高高在上的宝座,与民间握手合作,合力规管企业,共同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开创了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成功范例。

(4)该案虽然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但却促进了环保团体和"公益律师"在环境诉讼中的作用。

第二,运用"五项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可知,华清嘉园小区绿地案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案

该案由两类诉讼组成,其一是业主对开发商的违约之诉,其二是业主对绿地率审批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之诉。原告最初提起诉讼的直接目和书面诉求都是为了维护私益。

(1)2002年张先生把华清嘉园的开发商告上法庭是民事诉讼案例,是业主对开发商的违约之诉。这个案件是张先生与开发商的纠纷,张先生之所以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是因为开发商在2000年楼盘预售的楼书上宣传该小区的"绿化率高达41%"的信息与业主张先生入住之后实际情况不符合,即绿地变成楼房后小区的绿化面积减少了,是张先生或小区特定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2004年5月陈岳琴律师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是行政诉讼案例,是业主对绿地率审批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之诉,是因为她要求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华清嘉园的绿地面积检测报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拒绝出具该报告,即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

(3)2005年6月陈岳琴律师将北京市园林局告上了法庭也是行政诉讼案例,是业主对绿地率审批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之诉。陈岳琴律师申请市园林局出具绿地验收报告,但园林局没有答复,即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

(4)该案的最终结果是以使张先生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也具有私益诉讼的性质。2005年7月7日,北京市园林局如约履行承诺,对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绿地验收证明》,张先生总算拿到了状告开发商侵占绿地的权威证据。

(5)从该案原告及其律师自己向媒体介绍的情况看,也说明该案不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原告及其律师自己介绍,他们认为当时中国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于法无据,因而采取了一种迂回战术、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肯定不会受理。这说明,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他们都没有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案件

(6)该案除了直接维护原告张先生的利益外,还间接维护了该小区居民在小区绿地方面的"公益"。但是,本案中小区居民在小区绿地方面的"公益", 不像大气、河流那样明显,有学者将这种权利称为"私有公益的俱乐部物品";严格来讲属于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对于损害这种利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来处理,因而不属于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

如果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最初的诉状中,明确增加如下要求: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园林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的小区绿化面积开发建设小区,恢复小区绿化面积到规定的标准;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没有按照标准建设小区绿地的损失,将这种损失作为公共环境基金,用于绿化以弥补该小区绿地缺失或不足所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案视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第三,该案是具有公益影响、作用或效果的复合诉讼,但具有公益影响、作用或效果的案件不一定就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