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

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客主体

(二)客观方面

(三)主观方面:

(四)客体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1.事实上的错误。 2.法律上的错误。

3.程序上的错误。 4.行政越权。

5.滥用职权。 6.行政失职。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方式

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

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3.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责任。

(三)公务员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偿损失。

3.行政处分。

4、刑事责任。

三、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和行政主体互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涉及单位违法的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是单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

1、主体

2、客观方面

3、主观方面

4、客体

四、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方式

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的惩罚措施为环境行政制裁。

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

(一) 环境行政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分

(三)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异同

相同点:均属于行政制裁的性质,都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实施。

不同点:

1)制裁机关不同

环境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2)制裁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分是对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职或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科处;

3)制裁情节不同: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者的行政处分,一般都属于单位违法"情节较重"但又不够刑事惩罚这样的情节下科处的;如果是属于一般情节,则只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4)制裁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等形式,但不包括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则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等形式,其中大多数形式只能对单位适用。

5)制裁程序不同:环境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行政处罚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