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国,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固然需要相关立法资源进一步的有效供给与保障,但更需要把即设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对行政经费的明显供给不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设备与手段十分有限,环境行政主体不但难以及时发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且即使发现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也往往无力进行查处,难以有效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