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认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活动。
2.环境行政复议的意义
①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行政争议,纠正不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②行政复议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③行政复议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
二、环境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2. 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1)原告和被告
2)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行政案件时,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采用调解方式。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出或提起,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不同点: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来解决行政争议,即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不同:行政诉讼一般在行政复议之后,而行政复议却在行政诉讼之前;
3)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就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开始,不服行政复议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只能依法提起上诉,引起上诉程序的开始,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此时称为上诉人而不再称为原告。
4)审查结果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维持、也可以变更原决定,而行政诉讼判决一般不能变更原决定,原则上只能维持或者撤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期间为60天。
(2)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二种情况:①诉讼时效为15天。②诉讼时效为30天。
四、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4、环境公益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尴尬境地
1、公益诉讼缺乏理论上的有力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尴尬。
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此类现象的出现正是我国现阶段在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上的盲区所造成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论在司法制度上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