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认定

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环境权益而应当承担民事方面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不履行环境民事义务而形成的一种民事责任,即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要件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责任构成,依据一般法学理论,可简化为以下四个要件: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的违法性、

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中,不法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损害结果

发生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显著特征:一是因果关系推定;二是举证责任倒置。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排除危害。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危害,或者可能受到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危害的情形。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3.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这两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当加害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造成资源的破坏时,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应当尽量使加害人承担这种民事法律责任。

上述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及其他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实践中,常常是两种以上责任形式同时适用。特别是"赔偿损失"多数是在承担其他责任形式的同时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