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者二者区分适用等,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学界的重要理论问题。同时,因缺乏明确立法规定!也造成审判实践中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能趋于一致。与我国相异的是在对日本传统民法理论的修正与发展中,日本公害过失论得以确立与完善。与此同时,以实现救济受害人而承认加害人企业责任之目的的公害无过错责任论也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长期以来,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者二者区分适用等,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学界的重要理论问题。同时,因缺乏明确立法规定!也造成审判实践中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能趋于一致。与我国相异的是在对日本传统民法理论的修正与发展中,日本公害过失论得以确立与完善。与此同时,以实现救济受害人而承认加害人企业责任之目的的公害无过错责任论也得到了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