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定项选择

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A.以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

   B.具有强制性

   C.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D.具有补偿性

2. 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A.排除妨害;

   B.赔偿损失

   C.恢复原状

   D.返还财产

二、 判断

   1.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即以污染损害已经出现,受害人已经发现和知道受到了侵害,或者应当发现和知道受到了侵害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侵害行为发生开始计算。

三、 简答

   简述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

四、 案例分析

   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一下三个问题:

   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

   2. 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

   3. 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

参考答案

一、 不定项选择
   1.ABCD    2.ABCD

二、 判断
   1.√    2.×    3.√

三、 简答
   答: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有:
   a. 一般侵权行为大多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环境侵权则要通过"环境"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
   b. 种类繁多的污染物排入环境后,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各环境要素之间会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的反应和作用,这样不仅给确定危害后果带来了困难,而且在认定某一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时,也容易发生偏差。
   c.绝大部分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环境污染物的潜伏期也较长,因此,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实施之间,时间间隔较长,这样一方面使得因果关系表现出不紧密性和隐蔽性,另一方面,历时久远,事过境迁,证据容易灭失。
   d.正是由于前面三个方面的原因,致使要查明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与其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要长,人力要大,而且要求有深博的科学技术知识和专门的仪器设备,但目前环境保护部门在人力、物力及科学技术水平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

四、 案例分析
   答:1.本案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可以成立。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在排污过程中存在过错。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比如,炼油厂的液化气罐装站经常漏气、炼油厂火炬排放出含有害物质的火炬气等。
   构成环境损害的事实也已经存在——原告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受害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提出:"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人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环境污染损害确实可能是多种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如何认定确实是个难题,我国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借鉴国外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被害人只需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关系。

   2.本案被告的抗辩没有道理。
   除了上述抗辩之外,被告还提出以下抗辩:"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排污行为合法是否属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三种情形:一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为受害人的过错;三为第三人的过错。可见,加害人行为的行政合法性不是免责事由,也就是不以加害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可以被支持。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后续医疗费等都属于对人身损害引起的直接损失赔偿,理应得到支持,当然具体数额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至于精神抚慰金则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精神损害,是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损害,是无法以金钱数额计算的,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也是可以被法院支持的,当然具体数额同样应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