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定项选择
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A.以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为前提
B.具有强制性
C.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D.具有补偿性
2. 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A.排除妨害;
B.赔偿损失
C.恢复原状
D.返还财产
二、 判断
1.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2.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即以污染损害已经出现,受害人已经发现和知道受到了侵害,或者应当发现和知道受到了侵害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侵害行为发生开始计算。
三、 简答
简述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原因。
四、 案例分析
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一下三个问题:
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
2. 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
3. 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