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概念及特征
1、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特征:
(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即使通过过失概念客观化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也难以确定加害人有过错;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4)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三、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原因及意义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正义价值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秩序价值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环境法的效率价值
四、无过失原则适用例外
1."无过失责任"的限制条件。一些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国家,在实行该项原则时,规定了某些限制条件,但各国的规定不一样。
2."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因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及其他有关法律都规定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件。
(2)战争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战争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3)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4)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都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污染损失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