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利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如何保护这类环境利益,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司法途径是最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于是环境公益诉讼便成为人们屡屡尝试的权利救济方式,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中也举步为艰。在众多环境侵权中,环境民事侵权是最常见的,然而关于对环境公益民事侵权的救济却是最少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