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

   4.因果关系推定: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 简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不同。

   3.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4. 简述污染者不承担或减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事由。

   5.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分担。

三、案例分析

   1、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2、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者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只需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承担对其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不能够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无过错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上:(1)环境损害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环境享受损害。国(2)因果关系。即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 简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不同。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
   (1)较长的诉讼时效。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不能够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4)集团诉讼
   3.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4. 简述污染者不承担或减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事由。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
   (2)战争行为
   (3)第三人或受害人原因
      1)第三人原因 a)排污者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可选请求赔偿对象。b)排污者未尽到污染物妥善管理、控制义务,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2)受害人自身过错 a)有过错——排污者减轻责任 b)故意——排污者不承担责任
   5.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分担。
   (1)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条)
   (2)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2条)
   (3)责任分担 1)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4条) 2)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67条)

三、案例分析
   1、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2、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答案:
   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