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第一案
1999年3月,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局长办公会决定由助理调研员王华楚具体负责。1999年3月,王华楚在得知该中心主任朱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时,向朱某提出对上述化工废弃物应进行化验。嗣后,该中心工作人员徐某提供了一份未加盖印章的虚假检验报告单,王华楚提出化验单需要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尔后,王华楚既未督促朱某、徐某提供化验单,也未制止朱某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方国强、何利华处理。1999年4月11日,90桶废料被何、方等人运上了锅顶山。他们在山上找了个洼地,把其中82桶装的"渣子"倒掉,因时间紧,匆忙中留下8桶在锅顶山,准备有空时再来处理。1999年4月13日,洪山区环保局局长指派王华楚到现场监督处理情况,但王在方国强等人的劝阻下,未到现场实地查看而返回,返回后也未将情况如实向局领导汇报。4月17日,天降大雨,灾难发生。当月21日,汉阳区龙阳湖1800亩的水面上泛起死鱼,湖对岸的仙山村土地变黑,蔬菜枯萎,空气中弥漫着令人作呕的化学气味。
武汉市环保局在当天就调查清楚污染的由来。经查,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当时武汉市环保部门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仅20万元左右,随后就予以赔偿。而构成犯罪必须是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由于对损失认识不统一,检察、公安机关撤销此案。2003年4月,汉阳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科接到了仙山村的举报信:污染依然存在,犯罪分子却逍遥法外。污染在继续,就表明损失也在继续,汉阳区检察院决定再次展开调查,湖北最大的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案就此立案。后汉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华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方国强、何利华另案被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