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多项选择

1.环境资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哪几个条件:(    )

   A、环境资源犯罪的主体

   B、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观方面

   C、环境资源犯罪客体

   D、环境资源犯罪的客观方面

2.下列哪些属于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    )

   A.污染土地罪,

   B.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

   C.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

   D.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 判断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的方式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 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并不要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4.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三、案例分析

   1.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一下问题: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2. "光污染"侵权损害案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

   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1)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

   (2)根据以前所学环境法理知识及案例分析,列举"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有那些?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
   1.ABCD    2.ABCD
二、 判断
   1.√    2.×    3.√    4.√
三、 案列分析
1. 答: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责任。

2. 答:
   (1)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应主要有以下几项:
   A. 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前述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B.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C. 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D. 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E.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