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如何运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进而使生态免遭破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我国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也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1.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大。
2. 责任的承担形式以适用财产刑为主。
3.环境立法方面出现特别刑法。
4.扩大刑罚的范围。
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地位
1.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必要手段。
2.刑事处罚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
三、我国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概况
以1997年刑法为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刑法典修订以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主要散见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得支离破碎并且惩治力度不够。
第二,刑法典修订以后,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基本上采用的是"刑法典"的模式,在1997年《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中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此规定在我国开
创了环境犯罪法典化的先河,从此,中国法律制度中产生了真正意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 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进步性
1、 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
2、 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扩大了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
3、加大了环境犯罪刑罚力度。
(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
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观方面。如没有借鉴为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所证明的有效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的一些先进做法: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危险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没有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2.没有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严格责任原则。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
四、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设想
善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体系,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
1.水环境污染罪
2.污染海洋罪
3.破坏草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