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案件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该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经过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是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属共同犯罪。胡文标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此外,与该案有关的7名政府官员已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另外,盐城市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四分局原局长夏从海、原指导员刘恩山、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原副局长蔡荣、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崔建国均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盐城市盐都区检察院、阜宁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目前4起案件已分别由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和阜宁县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法院将依法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