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否成为环境犯罪主体
有关国家在国际环境案件中可成为主体的著名判例是1941年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该案是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一家冶炼厂排放含有二氧化硫的浓烟,给美国华盛顿州的居民财产造成损害。仲裁庭在裁决中称,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施放烟雾的方式对另一国家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还认为,国家有义务尊重他国家领土,有义务对他国领土给以保护,使之不受由于自己领土内个人行为而造成损失。因此加拿大自治领地应对特雷尔冶炼厂负责。
本案中确立了国家在国家环境犯罪中的主体地位。但是,国家应以何种形式承担违背国际义务的犯罪之刑事责任,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取得一致见解。巴西奥尼在其《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提出两种国家刑责承担方式,包括征收相应的罚金和命令一个国家停止或终止违反国际刑法的活动或发布相同性质的禁令纠正先前的国际不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但他的主张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国家公认的刑事责任方式,尚在探索过程中。在理论上一般认为有罚金、限制主权、终止不法侵害等。由于国家作为一个主权整体的特殊性,所以其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责的方式与民事责任方式有一定的竞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