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破坏行为纳入国际犯罪圈的根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改造环境的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急剧加强,大自然处处留下了人类的痕迹。人类是环境的骄子,同时,人类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又无情地毁灭着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从产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来,人类就从来没有摆脱过这种尴尬的局面。正是为了暂缓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考虑将环境破坏行为纳入到犯罪圈,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力度,成为了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环境刑法"的概念开始在各国出现,并迅速首先在发达国家上升为刑事立法。目前世界各国都基本上以各种立法模式,实现了环境破坏行为的犯罪化。我国学者也从环境与刑法之间的辩证关系论述了环境刑法的存在空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世界开放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环境破坏活动开始输出,生态灾难频发,环境危机笼罩全球,环境问题成为了一个世界性话题。据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估算,由于环境破坏严重,全世界每年有600万公顷的旱地变成沙漠,每年有1100多万公顷的森林被毁,世界自然灾害正以每千年增加一倍的速度锐增。而由于环境污染,不仅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被誉为"空中死神"的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而且导致了大量的公害事故的发生,如日本的熊本和新泻水俉病、富山骨痛病、四日烟害案件,英国伦敦的毒雾事件,美国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和多诺拉烟雾事件,印度博帕尔的剧毒物外泄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污染,等等。这些公害事件危害极大,它们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地伴随着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日本著名刑法家藤木英雄主张:"应该把公害看作是同杀人和伤害一样重大的犯罪行为。"
社会对人本的不断关注,人权内涵得到了新的发展,环境权开始进入人权视野。而人权是一种人类平等享有的权利,由国际法律来保护已经在世界各国之间达成了共识。那么环境权也就理应上升为国际法律保护的层面上来。
这样,在面临如何控制全球环境恶化,打击国际环境破坏行为的问题时,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将实质影响范围超出一国的环境犯罪国际化,国际环境犯罪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