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案例一:
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水猛张,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那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认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案例二:
泉州市宝岛卡拉OK音乐厅因向界外排放噪声超标,被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行政处罚案
注:本案审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尚未颁布。
原告泉州市宝岛卡拉OK音乐厅位于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路口,被告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宝岛音乐厅向界外排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宝岛音乐厅大门外1米处,监测结果为向界外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认定宝岛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目前已废止,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决定对原告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原告未予理睬。环保局又根据相关规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元;并追缴超标排污费3200元。
原告不服,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本音乐厅属于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问题,再者对歌舞厅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市环保局对原告的处罚属超越职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不完善,经监测达65.8分贝,噪声超标排放,污染环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是完全正确的,并未超越权限,原告以该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和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由排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错误的,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1.被告泉州市环保局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向界外排放噪声是否有监督管理权?
2.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是否应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其标准应如何确定?
案例三:
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诉金陵石化炼油厂环境污染侵权案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学生李某从出生到1989年10月间居住在金陵石化炼油厂西生活区。居住地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该站经常漏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伤,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含有害物质。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李某一家住在南京炼油厂东生活区。住处的东边是炼油厂排污未封闭地带,北边是焦化装置。
2004年除夕夜,李某被诊断出患了急性混合型白血病,其家人认为是周围环境污染造成的。但金陵石化炼油厂认为:该厂一直进行密闭生产,环保部门还对排污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监控,排放完全达标;生活区居住了很多人,与李某同龄的人中只有她一个不幸患病,具体致病原因可能有多种。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金陵石化炼油厂告上了法庭。李某在起诉状中表示:
金陵石化炼油厂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已花费的医疗费用54万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否成立;
2.被告(金陵石化炼油厂)的抗辩是否有道理;
3.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可否被支持。
案例四: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
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
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1、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
2、根据以前所学环境法理知识及案例分析,列举"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有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