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多项选择
1.ABCD 2.ABCD 3.ABCD
二、 判断
1.√ 2.× 3.√
三、 简答
1.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专门性原则)
(1)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简称为:排量减量化;功能资源化;影响无害化。
(2)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全过程管理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是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全过程。通常称为"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
(3)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4)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5)分类控制和重点控制原则
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转移,包括境内转移和境外转移。不只是转移固体废物,还包括转移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固体废物的工艺或设备。
(1)对跨行政区域的转移废物,实行报告(向移出地省环保局)和许可(向接受地省环保局)制度。
(2)对产生固体废物的落后工艺 、设备禁止转移。
(3)禁止或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限制作为原料进口固体废物,并采取严格限制措施:
即实行用作原料进口的废物目录制度;进口预选审批许可;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签发批准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口废物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海关凭批准证书和商检合格证明严格查验。
(4)禁止过境转移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1)防治放射性污染的基本政策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2)对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
(3)对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
(4)对核技术利用的污染防治的规定
(5)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
4.海洋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1)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着通报,并向依照本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
(3)海洋功能规划区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
海洋功能规划区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适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