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面临境外固体废物转移危险
国际贸易的TOOR0ER,即无收货人方式,也被称之为"指示提单",即此批货物没有通知方和收货人。在此方式下,当发货人宜布弃货后,承运人可自行为货物寻找买主。换言之,只要出口国海关放行,哪怕接货方纯属盛构,货到港后即成无主货,"丢包袱"的目的于是达到。一旦追根溯探,发货方仅花数千美元注册的公司往往早已人去楼空。1997年5月20日上海海关查处的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承运10余箱"洋垃圾"的事件就采取了这一方式。据这家公司的中国地区总经理宣称,发货企业名称叫"美国贸易公司","洋垃圾"事件发生后,他们根本无法在美国找到出口"洋垃圾"的公司。另一起典型案例是1997年的美国百孚公司对华出口垃圾案。当年5月初,已抵达北京平谷县大华山镇西峪村的29个集装箱"洋垃圾"曝光。经查,美国百孚公司于1995年初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北美分公司电话订舱。委托"中远"公司将29箱名为废纸,实为破鞋烂袜的"洋垃圾"由美国运至中国青岛。1995年8月,29箱货物全部运至青岛后,百孚公司委托青岛外论代理公司找买主。同年10月,北京志强草纤公司将这批洋垃圾投投运入北京。令人吃惊的是,1997年5月19日,山东省商检局在青岛港8号码头,为赴山东调查北京平谷洋垃圾事件的中央联合调查组演示检验集装箱操作过程时,又惫外发现,一批标明进口废纸的货物中擂杂大量洋垃圾。这批压根儿未向商检部门登记报关的货物多达40个集装箱,总重542.7吨。
由于对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成本太昂贵,发达国家往往为保护本国环境而采取向境外转移倾倒的简便省事办法。所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废物实质上是为发达国家的废物提供了垃圾场。而且,发达国家往往通过以下几种运作方式绕过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管制:
(1)将"可作为原料"的废物,直接售给买方。
(2)找不到买方则卖给船方,船方再寻找买主。
(3)如船方不想成为第一买主,则废物货主与船主达成协议给一笔运输费将其运到境外,这就是某些废物堆放在码头而无买主的原因。
通过这些方式,出口废物的国家花少量费用就解决了自身的废物处理,如果卖出了好价钱还有丰厚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