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固体废物的概念、特点与危害

1、固体废物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2、固体废物的特点

(1)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

(2)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和可利用性双重性质(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

(3)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具有长期潜在性,其危害可能在数十年后才能表现出来,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危害,由于其具有的反应呆滞性和不可稀释性,往往难以清除。

(4)具有可转移性、处置的多样性和可与环境隔离性。

3、固体废物的危害

(1)占用土地或水面;

(2)污染水体和土壤,甚至作物;

(3)释放有害气体及粉尘,有害人体健康;

(4)滋生有害生物。

(二)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立法概况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专门性原则)

1、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

2、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全过程管理原则

3、集中处置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4、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5、分类控制和重点控制原则

(二)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规定

1.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2.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规定

(四)关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

1.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和识别标志制度

2.强制处置、达标处置和安全处置的法律规定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

4.关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法律规定

(五)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转移,

包括境内转移和境外转移。

不只是转移固体废物,还包括转移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固体废物的工艺或设备。

(1)对跨行政区域的转移废物,实行报告(向移出地省环保局)和许可(向接受地省环保局)制度。

(2)对产生固体废物的落后工艺 、设备禁止转移。

(3)禁止或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

(4)禁止过境转移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