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1.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对"环境噪声"的概念作了立法解释,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第二,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不断地致害于环境和人类。

第三,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2.立法沿革

为完善环境保护法制,中国曾于1982年着手噪声控制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机场管理规定》,对防治民用飞机产生的噪声作出了控制性规定。到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全面开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的依据。

到1996年,中国在全面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样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已经初步建立。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权和职责

(1)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职责。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1)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其制定权限。

(2)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的监督管理过程。

 3.对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1)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解释,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文化娱乐业(entertainment business)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作出了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并且,对于正在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也同样要求执行该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并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以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来招揽顾客。

此外,对于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者,该法也规定应当限制作业时间,以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