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宇房地产公司撤回对市水利局起诉案例
日前,排名2005年度重庆房地产业第一位的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市水利局的行政诉讼,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我局的起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意示着重庆市水利局对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得到了维持,统一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业主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上是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认识,标志着房地产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已成为定论。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市水政监察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沙坪坝区实施"华宇.西城丽景商住小区"房地产项目开发中,没有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重庆市水利局多次督促仍不补报该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2005年9月2日,重庆市水利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论焦点:
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的理由主要如下:
一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相抵触;二是该项目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审批,且已取得了施工许可,完善了相关审批手续;三是该项目在施工中采取了一些措施,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重庆市水利局认为: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就是根据上位法的明确授权,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的规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从而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该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并没有完善。除此之外,该公司还违反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01号)"各级计划部门在建设工程审批立项时,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严禁办理环保、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重庆市水利电力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渝水电水保〔199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 "前条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型工程以上以及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土石方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规定。该项目占地为63231.7平方米,开挖方量约9万立方米,存在着水土流失可能,符合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条件。
法院认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水土保持实行以预防为主方针,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是预防水土流失的最有效措施。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开挖土石,存在水土流失可能,因此,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这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实施了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结果:
法院受理期间,原告重庆华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遂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表示接受重庆市水利局处罚,积极补报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
有关链接:
(一)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批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先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经该项目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01号)规定:"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制度。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向同级人大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设计、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检查验收等部门(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约束机制,从各个程序和环节上保证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级计划部门在建设工程审批立项时,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严禁办理环保、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必须在年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批手续。"
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渝水电水保〔199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附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持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条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型工程以上及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开挖土石方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必须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的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
1、2005年7月,重庆商报记者就2005年上半年被重庆市水利局查处的40家建设单位因只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被重庆市水利局处罚一事采访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认为: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确要求,任何建设项目都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才能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水保方案是环评的前置条件,并且是环评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部门进行环评不审查水保方案的作法,应属违法行政。
2、2005年,因在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而被重庆市水利局实施行政处罚的重庆玉龙房地产公司不服重庆市水利局的行政处罚而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重庆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三)其他
1、据悉:仅2005年,重庆市水政监察总队就查处了92件因实施房地产、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等开发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案件,通过行政处罚(处理)等手段,促使违法单位补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有效地规范了水土保持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水土流失,促进了《水土保持法》在重庆市的贯彻实施。
2006年,重庆市水政监察总队仍以查处开发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违法行为为执法重点之一。
2、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已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纳入行政审批中的环评环节,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3、2005年12月31日由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渝水水保〔2005〕45号)对原《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渝水电水保〔1998〕2号)进行了修订,其第三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因该案件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前,故引用原《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渝水电水保〔1998〕2号)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