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的概念

我国《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陆地水资源由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组成,其中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就是地表水和地下水。

造成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

一是地球森林等植被的破坏减弱了地表蓄水保土的能力并使降水减少;

二是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

三是过分发展耗水企业又不采取节水措施;

四是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

二、陆地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是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外与保护水资源有关的主要立法还有:《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

(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

(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公害的各项事业。

2.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三)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1.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2.取水许可制度。

3.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4.用水收费制度。

5.奖罚制度。

三、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1、《水法》规定的综合措施:

 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⑵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⑷是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俱,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⑵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⑶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⑷因地制宜原则。

 3、用水管理

 ⑴实行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

 ⑵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⑶实行用水收费

 ⑷依法解决水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