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2006年5月至2004年2月,贵州省贞丰县委、县政府先后非法批准三家企业进入只能由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的烂泥沟特大型金矿区进行开采。由于企业采选技术落后,乱采滥挖,导致金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矿区环境恶化。贞丰县县委、县政府在国土资源部、贵州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其整顿时,仍然坚持其错误认识,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贵州省地质矿产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采矿企业的违法所得和违法开采的矿石,并处以罚款,责令贞丰县政府撤销非法批准开采金矿的文件。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县委书记安金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长王立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点评:
本案涉及到非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16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其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其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其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本案中贵州省贞丰县烂泥沟特大型金矿区是国家规划矿区,金矿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开采的审批权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行使,作为贞丰县委及县政府均无审批权。由于贞丰县县委及县政府越权行使审批权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矿区环境严重恶化,后果极其严重。该委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时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受到相应处罚是必然的。本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2006年的《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和收购、销售矿产品的行为人,对于非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超发、滥发林要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对于非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是否构成犯罪同样没有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一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