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资源的概念
(一)森林的概念及作用
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二)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
(三)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⑴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⑵林产独特丰富
⑶森林覆盖率低(13.92%,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⑷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⑸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⑹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森林所有权
1、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⑴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⑵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⑶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⑷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2、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
(二)林业建设方针
《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林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四)森林保护管理机构
《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
(五)植树造林和绿化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六)森林采伐制度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实行采伐许可制。
4.对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