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资源的概念

(一)森林的概念及作用

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二)森林资源的概念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

(三)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

⑴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⑵林产独特丰富

⑶森林覆盖率低(13.92%,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122位。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

⑷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

⑸林种结构不够合理

⑹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二、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森林所有权

1、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⑴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⑵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⑶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⑷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2、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

(二)林业建设方针

《林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三)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林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1.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6.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四)森林保护管理机构

《森林法》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区工作。

(五)植树造林和绿化

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经,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六)森林采伐制度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实行采伐许可制。

4.对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