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法,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2、公益性较强

3、广泛性

4、边缘学科的特点突出

5、历史短、发展快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

(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1、公约

2、双边或多边的条约

3、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

4、国际习惯法

5、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四、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指的是独立参加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法权利并承担国际环境法义务者。国际环境法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1、国家

2、国际组织

3、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

1、国际环境和资源

2、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五、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责任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四)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

(五)国际环境合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