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法,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调整国际社会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与科学技术的联系较密切
2、公益性较强
3、广泛性
4、边缘学科的特点突出
5、历史短、发展快
二、国际环境法的体系
(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
(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
(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三、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1、公约
2、双边或多边的条约
3、国际会议与国际组织的重要宣言、决议、大纲
4、国际习惯法
5、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四、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
(一)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指的是独立参加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关系、直接享有国际环境法权利并承担国际环境法义务者。国际环境法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1、国家
2、国际组织
3、环境保护的国际民间组织
(二)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及其法律地位
1、国际环境和资源
2、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五、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责任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四)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
(五)国际环境合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