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的问题。尽管国际环境法初期发展迅猛,但以下原因将成为国际环境法今后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我国加入了以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为确保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