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是指国际环境法主体行使国际环境权利、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活动。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与国家责任直接联系在一起。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实质和关键,是它的习惯法和条约如何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得到实施的问题。

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途径

(一)国内实施

(二)国际执行

三、国际环境管制手段

是指国际社会采用的、由国际环境法规定的、调整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各种具体措施。

(一)直接管制手段

(二)间接管制手段

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背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国家环境损害责任

2.国际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二)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1.外交解决方式

2.法律解决方式:仲裁、司法解决 ——(1)联合国国际法院 (2)国际海洋法庭 (3)欧洲法院

五、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三)《南极条约》

(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七)《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

(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九)《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十)《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5月在内罗毕通过,1993年12月生效,同日对我国生效。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并合理利用地球上的生物资源。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1)确定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重点领域。

(2)界定了一些有关的基本概念和术语。

(3)确认和重申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原则。

(4)规定了有关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基本措施。

(5)规定了关于遗传资源的取得、技术的取得和转让、生物技术利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