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刑法的制定、补充、修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坚持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又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三、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8年《人身保护法》也从不同角度巩固了罪刑法定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和法国刑法典。

(三)该原则的意义在于: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形式侧面

(1)法律主义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因此,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溯及既往

适用事后法,使刑法溯及既往,意味着国民必须遵守行为时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这令人不可思议。

(3)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必须由特定的刑种和刑度。如果两者都没有,那么就构成绝对不定期刑。

2、实质的侧面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五)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79年刑法只能说基本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原因是存在类推。97年刑法比较好的体现了该原则:A、总则关于犯罪、刑罚的规定、量刑原则、刑罚制度。B、取消了类推;C、溯及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D、分则上规定了具体罪的罪状、法定刑、量刑情节。

(六)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

1、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案件的性质,该给予刑罚处罚的也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司法解释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法官造法",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条文。

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

3、行刑上的平等。

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它是指对具体个案的犯罪人,在量刑时既要根据罪行的轻重,又要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确定刑罚的轻重。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基础

罪刑相适应,是源于因果报应观念,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这种思想伴随罪与刑的出现而产生。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不均衡的刑罚,或不足以对犯罪人的再犯条件进行限制,不足以威慑犯罪人,或使犯罪人产生对立与不服情绪,难以教育改造犯罪人,或不足以安抚受害人。

一般认为,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

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罪质,就是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犯罪行为侵害、威胁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的锋芒所向不同。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重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杀人罪重于故意伤害罪。

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有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层次: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具有的不直接反映罪行的轻重,却可以表明他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包括罪前和罪后的情况。

小结

1、 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①成文法主义,这是对罪行法定中"法"的要求②禁止事后法;但并非禁止一切事后法,而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③禁止类推解释;但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解释,而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④禁止不定期刑,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的同时给予明确或具体的刑罚宣告。但对立法机关而言并非禁止一切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2、 人人平等原则:①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仅意味着定罪平等、量刑平等,也要求行刑平等,但不存在制刑平等问题②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关键在于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①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②体现了刑罚并合主义③与罪行法定的关系:罪刑法定限制刑罚权的发动,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限制刑罚权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