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刑法的适用范围,通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重要问题。各国对于刑法适用空间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四种主张:

1、属地原则(或称领土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属地原则基本上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或称国籍原则)。

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问其犯罪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不具有本国国籍的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自卫原则(或称保护原则)。凡是犯罪侵害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折衷原则(或称结合原则)。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问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在外国犯罪或者外国人在本国领域以外犯了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之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它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也采用了这个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

2、"法律的特别规定":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规定;C、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

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也是消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条件:A、犯罪较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

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

举例:A国人,在B国领域内,劫持了C国的飞机,迫降于D国机场上,最后,A国人逃到E国。

分析:如果E国加入了反对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E国就有普遍管辖权。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我国过去单行刑事法规的生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生效时间同过去的刑事法规不同,是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时间的准备才生效的。刑法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七月六日公布,并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2、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是指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另一种是自然失效。

(二)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各国刑事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的原则有四种:

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即不溯及既往。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旧法。

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过去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有溯及力,即都要按新法处理。

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要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就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采用的原则,一般认为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体现在第12条的内容上:

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体现了从旧原则。

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体现了从轻原则。

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体现了从轻原则。

如何比较新、旧法何者为轻?主要从法定刑的轻重上比较,还要从量刑标准、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等比较。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解释;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小结

各国对于刑法适用空间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四种主张:属地原则(或称领土原则)、属人原则(或称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或称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体现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导,同时兼采属人原则、自卫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