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影响刑事犯罪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此外,还要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时间。

一、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跟年龄有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一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存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是讲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四个年龄阶段:

1、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1、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2、责任年龄计算的时间基准:应以行为时为基准

原则上:以行为时为准

(1)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

(2)行为与结果不是同时发生:行为时

(3)持续犯:以行为终了时为准

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其在不满14周岁时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只追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行为的:如果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行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只追究已满16周岁后行为的刑事责任。

(3)跨年龄段的犯罪,行为人只对自己该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不成立累犯的原则(65条)

4、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72条)

5、免除前科报告义务(100条)

司法解释

1、年龄无法查明推定不负刑责

2、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齐

4、明确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

5、索要其他少年少量钱物不算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不算犯罪 。

(三)国外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精神障碍

我国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侯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侯,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刑法上聋哑人的含义

在认定"又聋又哑"时,不能仅仅关注犯罪行为人的聋哑病态,而且还要关注致病原因、致病时间等因素,特别是要重视聋哑病态对"知意能力"的影响力。

健全人在未成年期间因疾病、误诊等意外原因所致听力和语言表达双重障碍的,影响了其智力开发,局限了其行为选择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属于"又聋又哑"。

健全人在成年期间因疾病、误诊等意外原因所致听力和语言表达双重障碍的,其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不因之而得到减弱,不属于刑法上的"又聋又哑"。

四、生理醉酒

生理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通常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生理醉酒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关系密切。

原因

1、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2、其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

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小结

通过本节的学习,主要使学生明白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四点,并掌握各个因素的关键点与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