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利益或本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近年来,单位犯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因此这节内容也是相对重要的。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利益或本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

特征:

1、合格的单位。

(1)范围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以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

应当注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实施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2、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和。

3、单位意志 (非个人意志)。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等)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

4、为了单位的利益 (非个人利益)。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是单位犯罪。

5、以单位的名义。单位犯罪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这不是绝对的。

林某,系某金属制品公司(集体性质)会计。1997年10月,林某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时,因单位资金紧张,为达到给单位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复填写多联发票的手段,在发票联如实填写所销货物的金额交给客户,存根联、记帐联另行开具比发票联金额少的金额,存根联应付税收人员检查,记帐联记帐纳税,共隐瞒收入19.9万元,使单位少缴税款3万元。

单位意志支配,并非完全需要由有权代表单位决策的董事长、经理、厂长等主要领导决定、同意、指挥及默许,因为林某系单位会计,全权处理单位财务,开票、记帐、申报纳税,完全是正常行使单位赋予应尽职责,无须经单位及领导的特别授权,已经充分体现单位之意志因素,实施了为单位偷税行为,仍是在其本职业务范围内,并没有脱离单位的整体意志。同理,出自于单位非法利益之故意,客观采取了运用单位赋予管理之责,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收益完全归单位所有的偷税行为,实际中已与单位偷税行为完全融为一体,进而构成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 

林某作为金属制品公司会计,全权处理公司财务业务,明知其公司依法纳税义务,明知开首尾相异发票隐瞒收入可以偷税,明知这种手段为法律所禁止,仍积极实施,造成单位少缴税款3万余元的危害后果。在金属制品公司构成单位偷税犯罪的过程中,林某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完全符合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的。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一般情况下,采取双罚制。

2、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采取单罚制。

小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的比例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加,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对这一类案件的学习,这一节需要我们重点掌握的就是单位案件的概念,特征以及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