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性:
(一)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准。
例如,甲、乙两个青年在公共汽车上侮辱谩骂一位批评他们不遵守秩序的老人,致使老人心脏病突发当场死亡。这里,老人的犯病死亡结果是由甲、乙的侮辱行为引起的,即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决不能以甲、乙不知道老人有心脏病或未预见到侮辱会有此严重后果为借口,来否认其因果关系的存在。
(二)相对性
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这里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第一,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时间序列性
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甲把乙打倒在地致乙不省人事,后来丙路过,看到是仇人躺在地上,以为他昏过去了,又用尖刀扎了乙要害部位。后经法医鉴定表明,丙扎乙的刀伤是死后伤,即丙扎乙时乙实际上已经死亡了。
由于丙的杀害行为是在乙死亡结果之后实施的;因而二者之间不可能有因果关系。
(四)条件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五)复杂性
1、 "—果多因"
2、 "一因多果"
3、 "多因一果"
4、 "多因多果"
小结
本节主要讲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性: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