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责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责任形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注意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内涵上,犯罪的故意包括两项因素:

其一,认识方面的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亦称意识方面的因素

其二,意志方面的因素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

(一)认识因素:"明知"

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包括认识内容、认识程度两个方面

刑法典第14条规定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具体说来包括三项内容:

第一,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第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

第三,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甲,男,28岁,因女友嫌其家贫,不愿与其成婚。于是起意抢劫。某日晚,甲在一座桥上拦住下夜班的女职工乙,用匕首威逼乙把值钱物品交出来。甲抢劫得款2000元。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的内容不应当包括违法性认识。

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答案:B

(二)认识的程度

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必然性(确知)

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 可能性(或知)

"必然性"还是"可能性",对犯罪故意的"明知"不影响,仅表明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的肯定性程度。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如果一种行为一向不为刑法所禁止,但在某个特殊的时期或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法律已禁止而仍实施这种行为的,就不能说他是故意。

(三)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希望:有目的地,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放任: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而是持听之任之(容忍、同意)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四)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关系

一方面,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采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明确认识的基础上的;

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也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认识因素的犯罪故意的前提;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的决定因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1、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2、表现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丈夫离婚不成,遂起杀妻之意。一天,丈夫买了一包老鼠药,临吃饭时,悄悄放在妻子的碗里面。在此之前,丈夫意识到妻子吃饭时还有可能喂小孩,那么此时小孩就可能被毒死。但行为人为了达到杀妻子的目的,而放任孩子也被毒死的结果。最后母子俩都被毒死。

(三)间接故意的四种情形

1、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狩猎人为了击中猎物,对很可能击中正在猎物旁边割草的小孩不管不顾,想到周围反正也没有其他人,结果一枪打出,正好击中小孩。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一个二十来岁的小青年,失恋后因为在大街上被他人撞了一下,话不投机,争吵几句,他一气之下,拔出刀子向对方连刺两刀,致对方倒在血泊之中,对方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4、行为人出于藐视法律、最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具有危险性、危害性的行为,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发生。

(四)间接故意的四种情形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⑴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⑵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⑶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 B

小结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责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