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1、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 )
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 )
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简答题
1、简述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2、简述犯罪过失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容。
3、简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论述题
1、试述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2、试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试述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4、试述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
答案:
判断题 :1、错; 2、对; 3、错
简答题
1、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在于:
(1)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可以多样。
(2)出于同一犯罪动机,可以有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
(3)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对于词类犯罪、对此类犯罪,有无法定的犯罪目的,关系到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4)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样。
论述题
1、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比较容易混淆。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2、答: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作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3、答:行为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大致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处理所谓“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就是说,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在 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4、答: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种类繁多,比较复杂。
(1)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象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所以行为人仍应其意图犯的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对于这种错误,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三是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四是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4)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构成未遂。二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应构成未遂。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四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