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我国刑法第15条将犯罪过失规定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刑法理论界据此将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形式。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1、在认识因素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因素和客观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身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从而在“轻信”心理支配下实施了错误的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1)已经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这是成立过于自信过失的的前提,是其区别于疏忽大意过失、意外事件、直接故意的明显标志。

(2)“轻信”能够避免

某丙住在十层楼上,有天晚上,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一个砖头没什么用处,由于比较懒散,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房的一侧临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而楼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最近一段时间改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吊死一个人,阴森恐怖,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里来,夜晚这里肯定没人,所以从这边扔下去肯定没事。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扬手将砖头扔了下去。没想到这时有一对青年在草坪上谈恋爱,砖头正巧将小伙子砸死。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两者容易混淆。但两者是不同的犯罪心理,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高;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仅仅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低。

(2)意志因素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虽不是希望结果发生,但也 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发生,即排斥、反对结果发生,因而在预见到危害可能发生时,仍然相信凭借一定的有利因素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有个人承包鱼塘养鱼,村子里总是有人来偷鱼,他很气愤,就在鱼塘旁边设置电网,说你要偷啊,偷我就电你。后来,晚上有人来偷鱼,被电打死啦。

水稻要成熟的时候,经常有老鼠来偷食,我就搞个打老鼠的电猫,然后在这个设立了电网的上面写了个牌子,“小心触电”,完了以后,跟周围邻里都讲了,说“我们家责任田里边经常有老鼠,我搞了个电猫啊,电猫是晚上9点通电,早上6点闭电,你们走到那儿小心啊”,他跟邻里都说了。没想到,有一天早上4点多钟,有个人到他们水稻田里来抓泥鳅,结果电猫把他电死了。

被告人周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入于某家的责任田中,双方争吵起来。于某说:“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周某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某紧接着说:“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的。”周某说:“我不敢点就是大姑娘养的。”于是被告人周某将约2公斤炸药包扔在地上说:“你有胆量就坐。”于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周某拿起一根约60厘米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20厘米,当着于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周某朝于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此时,于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就爆炸了,于某被当场炸死。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应当预见。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

(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应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综合判断。

80年代初,东北某地农村在冬天农闲的时候,请县城电影放映公司的工作人员来村里放电影。这天,电影公司派了两个人:一个是放映员某甲,一个是赶马车(马车上装着电影胶片等物)的某乙。当时电影胶片是放在一个铁匣子里面。到了村里后,还没有到预定的放映时间,恰好天气很冷,村民们就招呼他们进屋。并烧了一堆火以取暖,座在火堆边聊天,屋子里人多而椅子少,于是他们就把马车上的铁匣子搬了下来,当凳子用。聊了一会儿天,有人就招呼先开饭,吃完了饭再放电影,于是他们都去吃饭了。由于装有电影胶片的铁匣子在火堆旁没有搬走,结果因胶片的着火点很低,一会儿就燃烧起来,将十来户民房烧毁了,造成重大损失。

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标准——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的实际认识能力,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判断他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

2、没有预见。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终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虽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仍然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根本原因是疏忽大意,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马马虎虎,盲目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二者在意志因素上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排斥的态度。

区别:

(1)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都是排斥的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小结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