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1、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从意志因素上来看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所以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
3、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疏忽大意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4、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简答题
1、为什么说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罪过中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如何?
3、犯罪故意成立的两个条件或两个基本特征或两种因素是什么?
4、犯罪直接故意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5、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异同点是什么?区分二者的意义是什么?
6、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判断题:1、× 2、× 3、√ 4、√
简答题
1、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特征表现。而主观恶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行为人对于刑法规范以及刑法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否定态度。其中,犯罪的故意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范及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持有的敌视或蔑视态度。犯罪过失则表明了行为人对刑法规范及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持有的漠视或忽视态度。因此,查清罪过,是揭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罪过所揭示的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所以,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这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人的意识和意志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以及人应当对自己自觉的有意识、有意志的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基本原理所决定的。
2、罪过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事实的认识和分辨。罪过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对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客观事实的认识而产生的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意志活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虽然都是罪过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二者对于罪过形成的意义不同。认识因素是罪过形成的基础,无此则不可能形成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是认识因素的进一步发展,只有认识而最终没有形成实施危害行为的意志态度的,便不可能自觉确定行为方向导致行为的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讲,意志因素对于罪过的形成起着关键作用,对于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性、主导性。
3、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须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条件:(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故意罪过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刑法规定,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这种认识,说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是处于一种有意识、完全自觉的心理状态之中。
(2)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结果抱有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心理态度。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仅有认识,如果最终没有形成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便不可能自觉确立行为方向、决定方法、步骤,从而导致行为的实施。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认识因素和希望或放任的意志因素,才能成立犯罪故意。
4、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特征:(1)从认识因素讲,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讲,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行为人的认识程度,可以将直接故意分为两种情况: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见,犯罪的直接故意以希望结果发生的意志态度为必要特征,无论行为人对危害事实发生的认识程度如何,只要希望这种危害事实发生,就一定属于直接故意。
5、相同之处是:二者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不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不同之处:(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结果的可能发生或必然发生,间接故意则只能是明知结果的可能发生。(2)直接故意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积极追求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听之任之,不在乎的态度。(3)在成立条件上,二者对特定结果的发生要求不同。直接故意的成立不要求特定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成立,则要求特定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也大。所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故意形式对正确地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
6、(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有预见,即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就是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来自其自身的或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以致发生了与自己意愿完全相反的危害社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