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特征
1、紧急避险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却是保全了更大的权益,因而是有益于社会统治秩序的行为。
2、从主观上看,实现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合法权益,因而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1、 紧急避险必须要有一定的危险发生,而且这种危险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臆造想或推测的。
危险的范围包括:
(1)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
(2)来自动物的袭击;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
饥渴的旅行者私取饮食≠偷窃
为抢救重伤员强行拦截汽车送往医院≠抢劫
(4)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等。
2、假想避险
本来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实施了所谓的避险行为,这种情况是假想避险。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应当认为到危险并不存在,分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二)避险意图-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之时实行。(迫在眉睫)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四)、紧急避险的客体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客观不得已性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其正当性,但被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也有其正当性,法律仍然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只是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这两个正当的权益势难两全,法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避险人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不能过当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七)、紧急避险的禁止条件
紧急避险的例外限制。我国刑法第21条第3款还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被告人:郑谋。男,34岁,某县消防队员。一天,该县某村村民赵某家发生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火灾现场。在救助过程中,赵某告诉郑某其10岁儿子还在房中,请求郑某将儿子救出。郑某见火势凶猛,房子也有倒塌的危险,怕自己受伤,就以火势太猛、无法救人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等大火扑灭后,赵某的儿子已被烧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年。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能是直接故意,也不能是意外事件。
3、避险过当的定罪量刑
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避险过当毕竟有其有益于社会的一面,因此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避险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二者的共同之处是:
(1)目的相同,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都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或面临危险。
(3)责任相同,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3)损害的对象不同。
(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6)限度条件不同
小结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的方面。要分清二者的构成,注意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