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简述法定的一罪
2、简述结合犯概念
3、结合犯的条件、形式、处断原则
4、简述集合犯
5、简述集合犯的条件、形式、处断原则
6、简述连续犯
7、简述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8、简述牵连犯
9、简述吸收犯概念
10、简述吸收犯构成特征
答案:
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本为数罪,但法律规定为一罪。
2、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法律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新罪的犯罪形态。
3、(1)条件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结合的形式:A+B=C A+B=AB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处断原则:一罪论处
5、(1)条件
A.集合犯的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
B.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如多次非法行医等。
C.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如非法行医罪。
(2)形式
常业犯——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即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营业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之为业的犯罪。
(3)处断原则:一罪论处
处断的一罪
是指同一行为人的数行为原本已构成数罪,但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上鉴于该数行为存在着某种密切联系(主客观的关联)而作为一罪处理。
6、行为人出于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实施了性质相同且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
(3)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7、(1)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2)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而连续犯的多个行为之间虽然也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8、(一)概念 以实施某一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条件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实施了两个以上的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处断原则
牵连犯的处理较为复杂,大致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1)一般情况下,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犯罪行为不以数罪论,而是"从一重罪处断"。
(2)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特殊的牵连犯按照"法定的一罪论",而不是"从一重罪处断"。
(3)对于某些牵连犯,刑事立法上还有例外的规定,即不是从一罪论,而是数罪并罚。包括:
(4)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5)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9、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按吸收之罪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10、(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